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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46号

更新时间:2020-10-24   浏览次数:41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46号
【裁判摘要】银铁龙公司虽没有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其占有、使用案涉土地并予以建设的行为并不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予以公平补偿。国土局未与银铁龙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即将案涉土地使用权予以出让侵犯了银铁龙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对银铁龙公司的损失予以补偿,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仅后即使未取得土地证仍可获得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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