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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鲁行终字第125号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2266 次 标签: 闲置土地 处置方式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鲁行终字第125号
【裁判要旨】
(1)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只适用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
(2)根据现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但政府无权对该类土地征缴闲置土地费或无偿收回,而应当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第3款规定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文章摘要2:

【解读】已开发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而中止建设满1年的闲置土地不适用无偿收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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