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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粤05行终8号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33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粤05行终8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广州坚持公司认为南澳国土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南国土资[2014]99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位于南澳县钱澳国公山地段10.0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14年12月26日向南澳国土局邮寄《异议函》,提出异议,在南澳国土局未予答复的情况下,迳直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坚持公司起诉请求的“撤销汕头市南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南府国用[2000]字第特261号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决定”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广州坚持公司虽曾就汕头市南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2014]99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向南澳国土局提出异议,但并未先申请行政复议,迳直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对于广州坚持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文章摘要2:

【解读】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属于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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