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湘01行终866号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23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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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湘01行终86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被上诉人宁乡县国土局认定上诉人新世纪公司闲置土地,于2014年12月12日对新世纪公司下达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对新世纪公司征缴土地闲置费,但宁乡县国土局没有将该决定书送达给新世纪公司,在2015年7月6日决定撤销对新世纪公司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系列法律文书后,宁乡县国土局又于2015年12月23日决定无偿收回新世纪公司该宗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兼具惩戒与教育的双层功能,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不是目的,而只是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手段,旨在通过处罚达到教育和促使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宁乡县国土局在能够对新世纪公司征缴土地闲置费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随后却加重对新世纪公司的处罚,决定无偿收回新世纪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其执法行为无疑扩大了新世纪公司的损失,明显不当。
【裁判摘要】本案中被上诉人宁乡县国土局认定上诉人新世纪公司闲置土地,于2014年12月12日对新世纪公司下达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对新世纪公司征缴土地闲置费,但宁乡县国土局没有将该决定书送达给新世纪公司,在2015年7月6日决定撤销对新世纪公司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系列法律文书后,宁乡县国土局又于2015年12月23日决定无偿收回新世纪公司该宗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兼具惩戒与教育的双层功能,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不是目的,而只是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手段,旨在通过处罚达到教育和促使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宁乡县国土局在能够对新世纪公司征缴土地闲置费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随后却加重对新世纪公司的处罚,决定无偿收回新世纪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其执法行为无疑扩大了新世纪公司的损失,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