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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66号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27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66号
【裁判摘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遂溪县政府已分别向陈某某、南海公司及广祺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该两宗土地相邻且界限明确。根据国土资源部上述复函的规定,陈某某超出受让土地的范围对其433号证之外的相邻土地主张使用权,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范畴。原判决认为本案属土地权属争议,并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确认的指引,存有不妥,但不影响本案撤销湛江市政府复议决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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