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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民申2173号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35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民申217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都必须在通过土地总登记建立起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目的在于反映土地总登记后的不动产权利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从上法律规定分析,只有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属争议是因人民政府进行初始登记而引发时才能认为权属争议与行政确权有关,如果不是因人民政府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进行初次登记引发的争议,就不能要求行政确权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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