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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47号

更新时间:2020-11-02   浏览次数:4706 次 标签: 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4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不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同时,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申请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答复或驳回复议申请行为,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复议前置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实体处理,才能视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未经复议当然也就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只能选择针对复议机关不答复、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或者原行政行为两者之一,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对两者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两个具有承接关系的救济程序,申请人选择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予答复、驳回复议申请行为,实质是选择先行对复议进入救济程序,在针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作出处理之前,人民法院对相关行政争议无管辖权,所以不能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如果复议申请人已选择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实质是放弃复议程序的救济,同时又起诉复议机关不予答复、驳回复议申请行为的,人民法院则无法既判决复议机关限期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实质的复议决定,同时又由自己对被诉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中,北海市政府以宝美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宝美公司不能以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工商局为共

文章摘要2:

【解读1】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不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
【解读2】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申请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答复或驳回复议申请行为,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3】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只能选择针对复议机关不答复、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或者原行政行为两者之一,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对两者同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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