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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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即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行为、他人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但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 回目录
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
A.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
B.行人;
C.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受益者为条件。
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道路管理单位。
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等。
问题解答 回目录
答:
1.单位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财产损失的:
A.应当由法人、其他组织、雇主(雇佣关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有追偿权)。
2.单位驾驶员不是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财产损失的:
A.应当由该驾驶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人、其他组织、雇主(雇佣关系)如果没有责任,则不承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单位驾驶员与单位之间一般存在两种关系:
①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
A.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用人单位的驾驶员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佣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
A.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雇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雇员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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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
①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
②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文荟与孙友清、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付立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为准
【提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的主体是否应按照认定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出租车驾驶人将其车辆送至修理部修理,修理人员在修车过程中,意外肇事导致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出租车驾驶人在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时以责任认定书记载为准。出租车驾驶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表明其已成为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其应承担该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驾驶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字的后果,故其应对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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