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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69号

更新时间:2020-11-03   浏览次数:2253 次 标签: 应当知道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69号
【裁判摘要】涉及到起诉期限的争议,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否认自己“知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以当事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即在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在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时,应当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判断直接关涉当事人能否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涉及到对争议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证。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应当进行充分阐释,具体分析如何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间的理由,客观的确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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