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741号
更新时间:2020-11-03 浏览次数:25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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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74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才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所谓“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是指在有效起诉期限内,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原因无法起诉而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有关国家机关答应处理涉案争议的信赖,等待其处理结果而耽误的期间。因放弃法定起诉救济权利申诉上访、或者所谓“没有经济能力维权”、村民组长长期在外经商等原因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均不属于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上崀三组主张一直提出异议,但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其认为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才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所谓“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是指在有效起诉期限内,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原因无法起诉而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有关国家机关答应处理涉案争议的信赖,等待其处理结果而耽误的期间。因放弃法定起诉救济权利申诉上访、或者所谓“没有经济能力维权”、村民组长长期在外经商等原因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均不属于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上崀三组主张一直提出异议,但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其认为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