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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423号

更新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2596 次 标签: 重复起诉认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423号
【裁判摘要】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具体情形包括: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为前诉所包含。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曾于2007年8月3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广州市政府向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031号证,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帅某某的诉讼请求,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帅某某再次以广州市政府为被告对同一行为提起诉讼,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皆与前诉相同,属于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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