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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权收购时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更新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2198 次 标签: 收购股权 优先购买权 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

文章摘要:

解答: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收购应当预知的事项,属于政策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文章摘要2:

【解读】股权转让因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能取得股权的受让方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请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收购应当预知的事项,属于政策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经典案例:

·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6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72号

【裁判要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有预判的,应为正常商业风险。

【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华晋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对欲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应是了解的,其对此陈述为,华晋公司分期缴纳保证金是收购策略,试探是否有第三方介入,以及兆雪公司是否诚意转让其持有的广万公司的股权,由此也可以看出华晋公司对兆雪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充分的预判,因此,本案不存在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势变更情形,而应为正常的商业风险。

【解读】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收购方应当预知的事项,属于政策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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