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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47号

更新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3357 次 标签: 资产转让协议 情势变更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4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明知《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前政府已将部分矿区划入饮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案涉煤矿位于水源保护区不属于情势变更——太原煤运公司上诉还主张案涉煤矿位于水源保护区无法开发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合同履行不能。经查,在案涉《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即已下发文件,将麻地湾煤矿和黑山岔煤矿部分矿区划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太原煤运公司明知案涉煤矿违约水源保护区,仍与麻地湾煤矿、安泰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故案涉煤矿位于水源保护区不属于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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