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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376号

更新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2334 次 标签: 国有土地登记程序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376号
【裁判摘要】《土地登记办法》第九、十四、二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等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权利证书,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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