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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11号

更新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23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11号
【裁判摘要】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才能登记、颁证——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后,应当开展地籍调查,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核后,方可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则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权属来源清楚,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如果尚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则需先行解决争议,确定权属后再予以登记颁证。本案中,九所中学于2013年6月13日向乐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的《九所中学关于校办农学基地土地确权的申请》,明确载明案涉土地中“少部分已被周边村庄占用甚至挪用为其他建设,改变土地性质”。对于九所中学提出的确权申请,乐东县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解决案涉土地上的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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