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898号
更新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30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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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898号
【裁判摘要】换发证行为不可诉——一般情况下,土地管理登记机构作出的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权属证书行为,不会对土地原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土地原权利人及原利害关系人对后续的换证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换发证行为不可诉——一般情况下,土地管理登记机构作出的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权属证书行为,不会对土地原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土地原权利人及原利害关系人对后续的换证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