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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琼96行终14号

更新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30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琼96行终14号
【裁判摘要】知道土地登记异议公告不能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地登记——万宁市自规局提交的土地登记公告并不能反映出万宁市自规局是否将该公告张贴及张贴公告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且发布土地登记公告仅是颁发土地证书的前置程序,土地登记公告与颁发土地证书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不能以参与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和土地登记公告的发布作为推定前坡经济社知道或应当知道万宁市自规局颁发第107027号《土地证》的依据。万宁市自规局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他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前坡经济社于2004年就已知道涉案颁证行为,因此万宁市自规局主张前坡经济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前坡经济社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405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登记公告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登记申请审核结果公布于众,督促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避免对尚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颁发证书,保证登记审核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但是,发布土地登记公告仅是颁发土地证书的前置程序,发布公告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颁发土地证书的结果,而且土地登记公告与颁发土地证书之间往往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不能以土地登记公告的发布作为推定相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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