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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72号

更新时间:2020-11-22   浏览次数:3158 次 标签: 债权人撤销权 房地产承包经营合同 无偿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72号
【裁判摘要】1.黄某某与阮某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第一条约定,龙威公司同意黄某某将《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阮某某,阮某某履行《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享有《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权利。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方的权利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黄某某承包讼争项目,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对于项目的控制经营仅作为实现财产利益的手段,故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财产权,而非单纯的人身权利。此外,黄某某需支付共计3.56亿的承包金方能获得讼争项目的经营权,并非是无偿取得,该对价也能体现出该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至于讼争项目盈利与否,并不影响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权所具备的价值利益。黄某某与阮某某之间的转让没有支付对价,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综上,黄某某与阮某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无偿转让财产。2.黄某某的行为是否导致林某受到了损害。......黄某某、阮阮某某、龙威公司还认为,黄某某在承包经营期间,既无资金财产投入,也没有产生经营效益,反而被龙威公司诉请偿还巨额承包金,黄某某以零价格转让承包经营权时将债务一并转让给阮某某承担,是减轻了黄某某的债务负担,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院认为,黄某某在上诉状中确认,其身负巨额债务,全部资产已被法院冻结,且被追索巨额承包金及违约金。龙威公司也确认,黄某某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中。因此,黄某某对于偿还其所欠林某的债务已无清偿资力,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林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综上,《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符合法定撤销条件,依法应予撤销,黄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驳回。

文章摘要2:

【解读】无偿转让房地产承包经营合同构成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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