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国有企业执行行政机关出资人决定属于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更新时间:2020-11-22   浏览次数:2039 次 标签: 行民交叉 行政决定 出资人决定 民事行为 行政行为 国资委

文章摘要:

解答:国有企业执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行政机关决定转让国有企业股权,是执行出资人决定的民事行为而非执行行政决定,应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文章摘要2:

解答:国有企业执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行政机关决定转让国有企业股权,是执行出资人决定的民事行为而非执行行政决定,应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经典案例:

·国富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隧道开发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93号

【摘要】市政园林局既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政园林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又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人的职责。隧道公司转让股权是执行出资人的决定,而非执行行政决定。广东高院再审认定隧道公司根据市政园林局的决定转让华南路桥公司投资权益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纠正了二审判决关于案涉股权转让性质为国有企业执行行政机关行政指令的认定,是正确的。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