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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更新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6760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法定代表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裁判摘要】首先,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曹某某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某某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某某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某的起诉,则王某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某某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需要明确的是,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其次,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与其无关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中“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指向不明,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次,关于王某某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经查,(2016)新28民初84号案件的被告为曹某某,王某某在该案中系以其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曹某某办理注销王某某赛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登记手续而停止侵权,该案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有不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文章摘要2:

【解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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