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52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52号
【裁判要旨】一方没有按期完成约定的建设项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应予解除。
【裁判摘要】龙威公司没有按期完成其承诺的围圈12万亩滩涂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生产规划,违约在先。其关于县政府首先违约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其履行的实际情况,应认定当事人签订《开发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审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县政府的诉讼请求而判决解除该合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一方没有按期完成约定的建设项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应予解除。
【裁判摘要】龙威公司没有按期完成其承诺的围圈12万亩滩涂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生产规划,违约在先。其关于县政府首先违约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其履行的实际情况,应认定当事人签订《开发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审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县政府的诉讼请求而判决解除该合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