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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674 次 标签: 法定解除权 合同目的落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裁判摘要】
一、能否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与该产品能否上市销售、是否适销对路、有否利润空间等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技术合同领域,尤其是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
二、投资方应审慎签订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贴近市场对产品的要求,尤应避免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或者相关公众要求较高的领域,仅以市场准入标准作为合同项下的产品合格标准,从而陷入产品合格而商业失败的窘境。

文章摘要2:

【解读】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以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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