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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82号

更新时间:2020-12-26   浏览次数:4796 次 标签: 可得利益 经营利润 民事案由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82号
【裁判要旨】经营利润确实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可得利益
【摘要1】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由应该紧扣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内容。......因此,寇某某以毛家饭店违反《毛家饭店连锁店厨师管理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赔偿,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也不一致,原审认定本案属服务合同赔偿法律关系范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追求商业利润是毛家饭店与寇某某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的目的,双方获得商业利润并承担相应风险是由该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合同时就应预见。在判断违约方能否或应否预见损害时,并不以违约方所声明的主观预见状态为确定标准,而应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方的经验,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或行业的一般观念来衡量。就寇某某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而言,违约可得利益的赔偿就是指寇某某本来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经营利润确实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市场行情、经济形势、经营好坏和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变化而有所起伏,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违约可得利益认定的标准。就本案而言,毛家饭店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使寇某某的利润预期无法实现,寇某某客观上存在可得利益损失,这也是毛家饭店所应预见到的。故原审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加盟手册上所做的投资回报分析,并参照济宁毛家饭店2008年8月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及寇某某自愿放弃的部分可得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支持了寇某某的实际可得利益损失139.9万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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