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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43号

更新时间:2020-12-26   浏览次数:34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43号
【裁判要旨】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应当遵循可预见性规则。
【裁判摘要】可得利益仅是当事人在付出劳动、正常经营情况下可能获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判决赔偿的一个参照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合同约定的总标的额仅1443万元,当事人很难预见到迟延履行会承担上千万元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合同金额、履行情况以及国众联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等,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判定南发总厂向新华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0万元。综合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两项合计南发总厂应对新华公司承担543.29万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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