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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011号

更新时间:2020-12-31   浏览次数:40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011号
【裁判摘要】关于第一个焦点:关于李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程序,其诉讼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其启动程序需要满足法定的前置程序和法定期间要求,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的规定。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原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应当重新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在刘某某与北云门镇政府企业财产侵权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李某某曾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新乡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李某某又于2017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该院作出(2017)豫07民初2号裁定准许其撤诉。2017年7月6日,李某某以“其他案件已经审理结束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为由,再次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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