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781民初1017号
更新时间:2021-01-03 浏览次数:29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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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781民初1017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被告在原审时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倪某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被告在原审时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倪某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