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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69号

更新时间:2021-01-03   浏览次数:28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69号
【裁判要旨】买卖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全部价款且房屋也已交付买受人实际占有的,虽然买受人请求出卖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属债权请求权,但具有物权属性,出卖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办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需要说明的是,因房屋已经实际转移占有,高某某请求荆某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具有物权属性,原审认为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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