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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761号

更新时间:2021-01-18   浏览次数:37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761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告知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一审期间,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按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该送达地址变更后施超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按照该地址向施某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周某某关于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施超美辩论权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确认地址上的房屋在诉讼中被拍卖但未及时告知法院,法院仍可按该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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