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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240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5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240号
【裁判摘要】合伙企业未经清算,合伙人也有权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被上诉人张某某援引合伙企业法以合伙企业未经合伙人清算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由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合伙人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旨在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桂兴煤矿早于2014年8月13日以兼并重组为由申请注销,并在同日登记成立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桂兴煤矿。桂兴煤矿注销距今已经将近5年,桂兴煤矿的债权人应该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被上诉人张成顺未提交证据证明桂兴煤矿的目前仍然存在合伙债务或者有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且即使有合伙债务需要清偿,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及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保障。在桂兴煤矿注销距今已经将近5年,三合伙人未就合伙期间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进行清算,三合伙人均有责任。现被上诉人张某某仅仅以企业未经清算为由主张驳回赵鲁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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