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查封、扣押财产如何保管?保管人能否使用财产?
更新时间:2021-01-24 浏览次数:24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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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1)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2)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3)可以委托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4)指定担保财产占有人的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
文章摘要2:
问题:查封、扣押财产如何保管?保管人能否使用财产?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1)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2)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3)可以委托第三人或申请执行人保管(不管人不得使用);(4)指定担保财产占有人的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