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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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限制、免除责任)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回目录
1.人身权的绝对保护(不可放弃)原则;
2.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条款不问主观过错一律无效。
【提示】
①造成对方认识伤害:
A.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伤害(包括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
B.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不要求过错。
②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应属于相对无效:竞技体育中某些严重危险项目事先约定免除人身伤害的竞赛者民事责任应当有效。
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回目录
1.财产权的相对保护原则;
2.财产权免责条款相对无效:
A.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免责(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B.轻过失(一般过失)可以预约免责: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
显失公平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回目录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未尽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之效力】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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