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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对拟拍卖财产是否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更新时间:2021-01-24   浏览次数:2079 次 标签: 执行评估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第1款之规定,法院对拟拍卖财产只是“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非“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文章摘要2:

问题:法院对拟拍卖财产是否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第1款之规定,法院对拟拍卖财产只是“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非“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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