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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517号

更新时间:2021-01-27   浏览次数:3224 次 标签: 借名购房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517号
【裁判摘要】案涉房产所有权人虽为郑某某,但该房产的购房定金、购房款、物业交割等均系辛某某在履行购房人义务,且该房屋目前也由辛某某实际占有并居住,权属证书也是由辛某某持有。双方之间虽然没有形成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但事实上案涉房屋的价款均由辛某某实际支付,辛某某依法应实际享有房屋的权益。郑某某主张案涉房产系赠与,但是对于房产这类巨额财产的赠与,其既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协议,也未实际占有和使用案涉房产,亦未持有案涉房产产权证书,故其关于案涉房产为赠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令案涉房产归辛某某所有,并要求郑某某协助办理案涉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一审判决:一、确认郑某某名下坐落于福鼎市[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福鼎市不动产权第××号]归辛某某所有;二、郑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辛某某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辛大炎名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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