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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能否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

更新时间:2023-01-18   浏览次数:39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能否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能否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理解与适用】经研究,我们认为,先诉抗辩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诉讼阶段,债权人不能单独对保证人提起诉讼,因此,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将债务人一并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二是在执行阶段,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情形下,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在财产保全中,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71-272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担保人的诉讼地位】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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