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1-02-03 浏览次数:13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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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5号 2005年3月10日)
【摘要】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摘要】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15号 2005年3月1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监狱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对该行为不服如何救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