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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894、895号

更新时间:2024-03-05   浏览次数:27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894、895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苏某某要求确认其与国投公司于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审对该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但从2012年7月6日起,苏××持续在国投公司工作,一审以苏××提起仲裁之日倒推一年确定为其权利保护之日,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仲裁裁决,先后提起诉讼,应当并案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一审作出两份案号不同、内容相同的判决书,程序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苏××就两份判决提起的实为同一上诉请求予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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