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2民终2755号
更新时间:2021-02-05 浏览次数:31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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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2民终2755号
【基本案情】(1)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向胡某借款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2)2016年9月,胡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3)2019年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
【解读】本案的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且义务人也未拒绝还款,因此就本金而言,在借款发生后20年方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在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利息诉讼时效的计算依据,且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
【基本案情】(1)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向胡某借款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2)2016年9月,胡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3)2019年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
【解读】本案的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且义务人也未拒绝还款,因此就本金而言,在借款发生后20年方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在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利息诉讼时效的计算依据,且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