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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效力

更新时间:2020-07-26   浏览次数:3482 次 标签: 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一房数卖、一地数转、一地数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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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一房数卖、一地数转、一地数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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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各个买卖合同皆应有效。

2.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下,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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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二)仅仅是针对“买卖合同”而言,对于其他合同根据特别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7、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个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个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个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个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4.11.9)

【裁判摘要】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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