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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52号

更新时间:2021-02-09   浏览次数:32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5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2007年5月11日,倪黄庄村委会作为招标人就诉争工程招标,华北建设公司中标,倪黄庄村委会与华北建设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施工预约合同关系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中标通知书产生法律效力成立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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