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未进入产权登记面积的房屋露台等能否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文章摘要:
解答:(1)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2)规划上并非专属于特定房屋,或者建设单位销售时未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不能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文章摘要2:
解答:
(1)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规划上并非专属于特定房屋,或者建设单位销售时未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不能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解析:
(1)专有部分——房屋和特定空间(能够登记产权)。
【注释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之规定,专有部分必须是能够登记所有权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特定空间(车位、摊位等)。
(2)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露台等(未进入产权)。
【注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2条第2款之规定,未进入产权登记面积的房屋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B.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