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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更新时间:2024-04-25   浏览次数:5045 次 标签: 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D525【同时履行抗辩权】 附随义务 从义务

文章摘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推定为应同时履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的权利。

文章摘要2:

【注解】只有在出租方对合同附随义务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时,承租人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之间通常不具有牵连性,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对方不可以拒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来进行抗辩;但当附随义务之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该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之间即具有了牵连性,应当赋予对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进行自我救济的权利。——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9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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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推定为应同时履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价值 回目录

1.保护交易安全;

2.实现交易公平。

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依据: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回目录

1.以双务合同为前提;

2.双务合同本身不存在效力瑕疵。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回目录

1.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单务合同、不真正双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应当没有先为给付义务。

(1)同时履行类型:

A.约定同时履行;

B.法定同时履行;

C.推定同时履行;

D.依交易习惯确定同时履行。

(2)除非法定同时履行、约定不同时履行,其他情形均为同时履行。

3.双方互负债务同时届至清偿期:

(1)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并且是合同法有效的债务;

(2)主要是主动债权必须届至清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瑕疵、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5.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后果 回目录

1.属于延期(非永久)抗辩权:

(1)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

2.属于形成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发生需当事人主张;

(2)不得由法院、仲裁机构主动援用。

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4.经法院审理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法院将判令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情形 回目录

1.法律或者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

2.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这些债务在事实上有密切联系,但两项债务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两项债务虽为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但相互之间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主债务与违约金之间无对价关系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4.一方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完全)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5.双务合同因变更而使合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时,其债务已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存在;

6.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对待履行即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不能适用;

7.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第2款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 回目录

1.非主要债务:

(1)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

【注解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当事人形成对待给付为必要条件——(1)仅在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主要债务时,对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2)如果仅仅是非主要债务没有履行,除非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否则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注解2】(1)同一双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2)一方已履行主要债务但未履行非主要债务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履职自己的主要债务,但里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非主要债务;(3)在一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乐意仅以对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

2.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方式:

(1)抗辩方式(未提起反诉)——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

A.[对待给付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B.[对待给付判决之执行] 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注解3】(1)被告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应当判决同时履行债务而不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采取开始执行要件说,对待给付并非执行立案的条件(原告未为对待给付时法院能够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而仅为开始强制执行的条件;(3)原告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被告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2)反诉方式:

A. 同时履行判决] 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B.[采取开始执行要件说] 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理解与适用1】关于对待给付判决是否应在判决主文中指定履行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待给付判决属于附对待给付条件的判决,被告何时履行全赖于原告何时履行。判决生效后,原告欲实现其诉讼目的势必要尽快履行其债务,如其迟迟不履行并导致生效判决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其将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实践中此类情况应不多见。人民法院在对待给付判决主文中指定具体的履行期限,不仅必要性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会与对待给付判决的性质相违背。综上,我们倾向认为,人民法院在对待给付判决中明确“被告应当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债务”即可,无须像其他判决一样再为当事人履行债务指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65页。

【理解与适用2】关于本条第2款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中的“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其既包括原告“已经履行”,也包括“提出给付”。前者如原告已将相应款项汇至被告账户,后者如原告已将钱款或者其他物品交至执行法院。这样即可有效避免实践中存在的原告积极履行债务而被告拒绝或者逃避受领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双方的诉争纠纷尽快有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65页。

【理解与适用3】关于原告未履行对待给付调解书时被告能否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债务,被告以同时履行进行抗辩但未提起反诉,后双方达成调解,人民法院作出含有对待给付内容的调解书,例如,在调解书中载明“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自己的债务”。后原告迟迟未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被告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倾向认为,虽然在对待给付判决中,被告不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的对待给付义务,但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即使被告未提起反诉,但因含有对待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系经双方博弈后达成合意的结果,应认为双方互为债权人。在任何一方不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65-366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履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②主张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不需承担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③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没有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A.合同抗辩权的范围限于对价,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系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主要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

B.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款同等的义务)。 

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双方所负债务应当具有对价[非等价]或者牵连关系: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只强调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否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2: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 回目录

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均规定“互负债务”,是指同一双务合同内部的互负债务);

②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要求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合同法第68条没有规定“互负债务”,互负债务并非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同时限行抗辩权与先展行抗辩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5]番法民初字第138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

【提示】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抗辩权行使是否应当具有限制?

【问题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范围与对方不当履行之间不形成对应关系,该抗辩权是否会产生免除自身的给付义务?

【要点提示】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方所负担的义务,且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应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的义务与另一方拒绝履行的义务之间不具有相应性,则不得行使抗辩权。另,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地址邮寄催款通知,若其可提供寄件存根及函件内容,而债务人无证据反驳,应依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行使虽不符合法定条件,但相对方确属履约不当,行为人无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以支付迟延期间的法定孳息为宜。

裁判摘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被上诉人已依约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两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本应按约定期限向被上诉人付清购房款。但房屋经鉴定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且多与被上诉人有关,需采取措施修缮,经两上诉人交涉,被上诉人至今未履行维修义务,上诉人因此拒付最后一期购房款虽不完全符合《合同法》中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但鉴于其主观无违约故意,客观又存在被上诉人履约不当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本院认为以上诉人清偿所欠购房款时向被上诉人支付迟延期间的法定孳息为宜,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有失公允,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5]番法民初字第1387号(2005年11月21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2006年4月14日)

·云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威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宣威市交通安全协会××鹰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一方未开具发票能否作为另一方迟延付款的抗辩理由

裁判要旨】在已经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不是先履行义务或者同时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8542号

【提示】股权出让人未全面履行其交割资料的从合同义务,股权受让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裁判摘要】本案中,北京神州公司获得广州神洲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取得广州神洲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是北京神州公司的当然合同目的。依据日常经验法则,诉争合同约定的黄某某、饶某某应交付“银行印鉴卡、开户申请书、发票领购簿(国税、地税)、国税和地税的发票、银行机构信用代码、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空白的支票、地税发票章、国税发票章、国税数字证书、网银U盾”的义务,以及诉争合同中未具体约定的交付公司会计档案(包括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报表)的义务,均属于北京神州公司取得广州神洲公司经营管理权所必需的资料。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黄某某、饶某某负有的前述从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北京神州公司在诉争合同中的合同目的实现具有直接牵连关系,黄某某、饶某某不履行前述义务,北京神州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己方的相应义务。鉴于黄某某、饶某某未全面履行其交割资料的从合同义务,北京神州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要旨】

(1)案涉协议对双方之间义务的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当事人互付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同时履行义务。对于供货方以经销方不履行为铺底货物提供担保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其终止供货并解除经销协议符合协议约定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经销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供货方在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如何履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未果并且在经销方已经做了部分工作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足额提供铺底货物的义务,且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销方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对于经销方要求解除经销协议,由供货方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91号

【解读】双方互负付款义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及履行顺序时的利息承担方式——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也未明确谁负有最后付款责任,但是双方互有付款义务,并且是以实物对冲和现金购货相混合的滚动式交易结算,在双方互负债务冲抵之后,一方负有金钱单方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应该承担自债权人主张债权支行要求其承担债权本金的相应利息,否则违反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四终字第51号

【裁判要旨】同时履行抗辩权适当行使的判断标准。

【裁判摘要】宝亚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虽然嘉凯城公司对上述债务可以在股权转让款中行使抵扣权,但因宝亚公司经营华航公司期间对外债务数额及相关纠纷造成的损失未经双方确认,嘉凯城公司不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要求。”因此,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嘉凯城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因此认定嘉凯城公司未向宝亚公司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亦因此,宝亚公司关于嘉凯城公司应向其支付到期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对此,一审判决正确。

【简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因违约金额未经双方确认,享有抵扣权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支付后续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23号

【裁判规则】

①《合同法》第67条、第68条所规定的抗辩权应以对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债务为条件,该项债务应属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因约定不明的合同义务应如何恰当履行产生争议,在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确定合同义务之前,一方以对方未履行该义务为由停止履行合同明确规定应当由其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行使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②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履行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的义务且存在不当履行情形,该不当履行行为并不构成《合同法》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对方履行的义务,对方以此行使抗辩权的不予支持。

【摘要】双方对税费承担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系因合同约定不明并且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所致。《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抗辩权应以对方当事人负有应当先履行的债务为条件,该项债务应属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本案系因约定不明的合同义务应如何恰当履行产生的争议,对此在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合同含义,但在合同含义未予明确,即承担上述税费义务的责任主体未予确定之前,泰邦公司、兴荣公司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确规定应由其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符合行使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解读】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的义务为由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履行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其履行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88号

【裁判要旨】因双方共同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不不能不构成单方违约。

【解读】(1)《协议书》确认首龙公司已经取得5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实系双方共同错误认识(首龙公司未取得5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仅享有对万众公司相关合同权益)。(2)由于《协议书》涉及的部分相关交易基础自始不存在,导致相关约定的实际履行陷入困难,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有过错,不能认定单方违约。(3)因首龙公司未取得5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仅享有对万众公司相关合同权益,可能导致该公司股权价值相应减损,东特公司、正达公司可据此就其负有的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对王某、崔某某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9772号

【裁判摘要】只有在出租方对合同附随义务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租赁合同中,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言,其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分别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以及按约定支付租金。本案中,冶金地质总局作为涉案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已经履行了提供合格租赁物的主要合同义务,而物业公司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主要合同义务。对此物业公司虽辩称,未支付租金具有合理理由即冶金地质总局拒绝为其转租的两家公司出具场地使用证明给其造成了损失,在此问题上,正如前文所述冶金地质总局的确存在违约行为,但究其起因系双方合同条款中对转租的约定存在不明确之处,且为次承租人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并非租赁合同出租人之主要合同义务,结合冶金地质总局违约行为的性质、情形及程度考察,物业公司在占有使用并对租赁物继续转租赢利的情形下以拒付任何租金作为救济方式且长达两年多时间,缺乏适当性及必要性,违反比例原则及作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故此不足以成为物业公司拒绝支付租金的合理抗辩理由,物业公司未支付租金行为的构成违约。原审判决支持冶金地质总局要求物业公司、广告公司连带支付所欠租金的诉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总第289期)第33-40页】

【裁判摘要】

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贷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摘要】从性质上看,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从给付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违反该从给付义务导致买方对所买货物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否则买方不能基于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故即使东方汽轮机公司确未交付风机的技术资料,大丰建安公司也不能仅凭此理由而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