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辖82号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辖82号
【裁判摘要】本案讼争“欠条”书面约定的签订地为厦门市翔安区,实际签订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应认定“欠条”签订地为厦门市翔安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如有争议,交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欠条签订地厦门市翔安区)”,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本案讼争“欠条”书面约定的签订地为厦门市翔安区,实际签订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应认定“欠条”签订地为厦门市翔安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如有争议,交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欠条签订地厦门市翔安区)”,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