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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民再898号

更新时间:2021-02-24   浏览次数:32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民再898号
【裁判摘要】本案所涉房产原属于开封市顺河房管所直管公房,该房屋承租权归制革公司,白某某和吴某某之夫余某某均系制革公司原职工,结合原审及再审认定的事实来看,双方纠纷确系涉及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白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白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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