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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2民终5072号

更新时间:2021-02-24   浏览次数:36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2民终507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讼争房屋系东北设计院所有,由东北设计院在李某某工作期间分配给李某某居住,东北设计院提交的工资表体现李某某1995年4月10日、2001年6月5日分别代扣房租的金额仅为7.5元、8元,东北设计院上诉亦确认讼争房屋带有福利性质,故讼争房屋属于单位内部建设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本案东北设计院以李某某离职后仍然占有讼争房屋为由请求李某某返还讼争房屋,属于单位内部因单位房屋的占有、使用、返还等引起的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的情形,一审裁定驳回东北设计院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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