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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5091号

更新时间:2021-02-24   浏览次数:17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5091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钢丝绳厂未为何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其应承担袁某某医疗费中医保中心报支部分。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不应由钢丝绳厂承担。但垫付医疗费中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能够从医保中心报支,且系因进行手术需要所发生,故该费用仍应由钢丝绳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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