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上级法院能否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更新时间:2021-02-24 浏览次数:22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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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1)上级法院经其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2)当事人对上级法院经批准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文章摘要2:
问题:上级法院能否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解答:(1)上级法院经其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2)当事人对上级法院经批准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管辖权下交】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删除】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