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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发生纠纷“由宁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9-23   浏览次数:2347 次 标签: 协议管辖 地级市法院 地级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发生纠纷由“由宁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告起诉时案件标的额大小:(1)如果起诉时案件标的额达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标准,该管辖约定条款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从其约定;(2)如果起诉时案件标的额仅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则因宁德市有多个基层法院,难以确定具体的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由某一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金额达不到该法院级别管辖下限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该管辖协议仍然有效,原告可以向辖区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任一下级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摘要2:

【注解】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关系条款中仅具体到“地级市”能否确定协议管辖法院?|合同虽约定由合同签约所在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且载明“此合同签订地:××(某地级市)”字样,由于该地级市下辖一家中级人民法院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依该管辖约定不能确定当事人在该地级市签订合同的地点进而也无法确定具体的该市范围内管辖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不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34号

解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起诉时”能否确定管辖法院。

(2)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发生纠纷由“由宁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告起诉时案件标的额大小:如果起诉时案件标的额达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标准,该管辖约定条款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从其约定;如果起诉时案件标的额仅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则因宁德市有多个基层法院,难以确定具体的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经典案例:

·王某、马某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60号

【裁判摘要】约定地级法院解决因案件标的额属基层法院管辖且地级市有多个基层法院而无法确定具有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具体到本案,《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长沙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诉讼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但长沙市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前述管辖协议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盈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辖终312号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市级法院未明确是哪个辖区法院,且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具体地点,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上海盈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认购协议》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约定为:“如果在接到要求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湖南省长沙市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海盈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为基层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合同中约定的长沙市当地人民法院,并未明确是长沙市哪个辖区,且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具体地点,依据管辖协议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按照法定管辖的原则,本院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但被上诉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上海盈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原审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等,应以接受货币一方上海盈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海盈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34号

【裁判摘要】买卖合同一方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货款的,出卖方作为案涉合同约定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供货合同》虽约定由合同签约所在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且载明“此合同签订地:宁波”,由于宁波市属于地级市,下辖一家中级人民法院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管辖约定,不能确定当事人在宁波市签订合同的地点,进而也无法确定具体的宁波市管辖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不确定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广铧电镀厂起诉请求判令睿硕公司支付货款,广铧电镀厂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广铧电镀厂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注解】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中虽约定由合同签约所在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且载明“此合同签订地:××(某地级市)”字样,由于该地级市下辖一家中级人民法院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依该管辖约定不能确定当事人在该地级市签订合同的地点,进而也无法确定具体的该市范围内管辖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不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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