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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37号

更新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33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3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原告龙某某以个人名义给装饰工程承包方提供劳务,《工程量收方统计表》、《贵州省六盘水乐美时尚购物中心装饰工程木工人工费单价》等证据中,注明了各项劳务的费用,以及按照龙某某完成的工作量应向其支付的劳务费数额。龙某某起诉请求支付该笔劳务费,属于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不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特点,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作为劳务合同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移送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解读】因装饰工程引发的劳务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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