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718号
更新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51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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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718号
【裁判摘要】因为《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开发总公司授权华丰建设公司作为投资方按其要求进行融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开发总公司,并由开发总公司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性质上应属于BT合同,系无名合同,双方之间并非发包与承包关系。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与认定褚某某与华丰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不矛盾。
【裁判摘要】因为《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开发总公司授权华丰建设公司作为投资方按其要求进行融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开发总公司,并由开发总公司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性质上应属于BT合同,系无名合同,双方之间并非发包与承包关系。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与认定褚某某与华丰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