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03行终307号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03行终30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规定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而本案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规定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而本案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